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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电子过程视为进步的谬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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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4-3-14 13:49:51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正序瀏覽 |閱讀模式
电子程序已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实施和捍卫,理由是它代表了司法的现代化,这将为每个人带来生产力的提高。然而,这种说法并不正确。


首先,有必要明白,网络技术的使用只有能够增加所有参与该过程的人的自由度,才代表真正的收益。如果任何参与者的自由度损失或减少,或者他们之间的责任转移,则某些参与者(不再承担某些责任)获得收益,而另一些参与者(现在承担某些责任)遭受损失他们以前没有),因此,我们不能谈论通过新技术的结合和实施来增加自由度。

电子流程的实施无疑对参与其中的人(主要是社会以及参与该流程的个人、律师)造成了巨大的自由损失。因此,电子流程代表一种资产、一种预付款的论点是绝对错误的。

我们来分析一下。在传统程序中,在书面支持下,当事人指定一名律师,签署授权书,并向他交付必须告知案件的文件。律师准备请愿书,附上文件,从而形成一个单一的“文件”(该词用引号引起来,以表达 IT 中使用的文件的概念,即集中在单一介质中的信息集合),并以此向法 台湾数据 庭提交单一文件协议。在不到一秒钟的时间里,法院工作人员盖上印章或协议印章,就是这样:请愿书连同所有支持文件,形成一个纸质“文件”,被登记并正式交付给司法机构。

如果是初次请愿书,律师在起草请愿书时会在序言中对当事人进行资格审查。如果是争议,则无需资格。律师也不需要注册为案件的担保人。程序、参与方及其各自律师的登记是司法机构的责任。

在电子流程中,事情完全改变了,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生产力并没有得到任何提高。事实上,律师除了提供其特有的、构成其合同目的的法律服务外,还需要是IT方面的专家。这是因为在准备好请愿书(不再需要打印)后,您必须以特定格式保存它,以便目标法院可以发送和接收它。

客户提交给律师的文件必须经过扫描,并且原件必须保留至流程结束。这是第一次责任转移。此前,法院有义务保存诉讼文件。现在,这取决于当事人或其律师。



此外,通过扫描文档获得的图像文件的大小(以字节为单位)不得超出法院规定的大小。而且每个法院都会采用特定的程序,即图像文件的最大大小,这使得律师的工作变得非常困难,如果律师本身不是IT专家,就必须聘请专人进行必要的调整,以便文件能够被保存。足以满足法院的要求,如果不遵守,则会阻止文件的传输,或导致文件不被接收。

有些法院,例如圣保罗法院,传输的文件不能大于 10 MB,所有传输文件的总和不能超过 80 MB,每个文件的每页大小不能超过 300知识库。因此,纸质媒体上的单个文件没有任何格式或确认要求,通过电子流程开始被分成许多文件,这些文件还必须遵守法院施加的所有限制才能被接受为流程部分。结论:电子程序有负面影响,因为这样的要求极大地限制了诉诸司法的机会。

但它并不止于此。在提交请愿书时,根据法院的规定,律师必须登记所有当事人和参与其中的所有律师。这是另一个负面因素,因为它将以前司法机构的任务转移给了律师。然而,司法机构没有义务遵守紧迫的期限,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则有义务。这意味着,在传统的纸质流程中,期限不会因为浪费时间向司法机构“传输”数据或“文件”而缩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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